游乐园内女童摔倒落伤残园方被判赔偿万余了
游乐园内女童摔倒落伤残 园方被判赔偿8万余元
在一些大型商场内,经常会有人搭建海洋球游乐园,这里往往成了小朋友们欢呼雀跃的天堂。但是,合肥一名女童小畅(化名)在1海洋球游乐园内意外摔伤,致使手臂骨折,最终还落下伤残的后果。那么,小畅的受伤该由谁来承当呢,是商场管理方还是游乐园经营者?近日,得悉,合肥瑶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女童摔伤致伤残
经营者项某某与安徽某某公司签订 份《场地使用合同》,约定项某某租用某某公司位于合肥1商场一层中庭,使用面积约为400平方米,用于经营 百万海洋球嘉年华 游乐园,场地使用期为41天,场地使用费18000元。
2016年8月24日下午,8岁的小畅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凭购买的门票进入游乐园内游玩。
该游乐园入园门口有根线,提示身高1米以下儿童入园需家长陪同,因小畅已超过一米,她就一人独自入园游玩。 小畅在游乐园玩耍时跌倒受伤,这一摔摔得不轻,母亲将小畅送往安徽省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臂骨折。小畅住进医院进行医治。事发后,由于赔偿问题,小畅与项某某协商未果。经司法鉴定,小畅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致左上肢运动功能部分丧失,构成10级伤残。
游乐园被判担全责
为了讨一个说法,小畅这一方将项某某以及该商场的管理方安徽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各项损失总计8万余元。小畅认为,她是在项某某经营的游乐园内受伤,项某某应该承担,而场所是从安徽某某公司处承租,某某公司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项某某辩称,小畅的监护人在她游玩时离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游乐园已最大限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安徽某某公司辩称,其与项某某之间场地使用合同明确约定,因游乐园的装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均由项某某承担全部, 我公司已实行了商场的监管,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监管不到位。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项某某是游乐园的经营管理者,对经营区域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项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小畅身高已超过一米,依该游乐园规定可独自入该游乐园内游玩,无错误。安徽某某公司虽是上述游乐园经营区域的出租人,但不是管理人,无错误。 据此,一审判决,项某某赔偿小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万余元,扣除已付,实际应支付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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