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曝行业潜规则假合同骗贷是开发商普

汤羹 2020年06月10日

继招商银行蛇口支行起诉漾日湾畔断供业主这一“断供第一案”之后,深圳又爆出新的断供纠纷案。

近日,市民徐梦莲针对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南方置业公司(下称“中房南方公司”)的住房买卖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徐梦莲称付了三成的首期款,但中房南方公司称其仅付了一成,其他两成是采取“潜规则”即由公司代业主垫付的,还代业主付了一段时间月供。断供后,贷款银行向徐梦莲索赔了其余七成房款60万元。但由两成首付的近18万元引起的纠纷,却一直持续了数年。

让业主付一成首付或“零首付”,在收据上“打太极”,这是各开发商的普遍做法。开发商愿意让业主缓交首期款打造品牌集成优势,业主以后还钱即可,银行也控制不了,放贷了风险也不大。并且,这在法律监管上也是空白。目前,政府部门虽然禁止开发商为消费者垫资,但因缺乏法律配套,少了威慑力。因此,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中,首付款的资金来源就易有“虚假”成分。

———中房集团南方公司副总经理李宇辉

■案件经过

购房后退房退房后要房

目前官司已打到省高院

本次纠纷的原告徐梦莲不久前向本报寄来一摞案件投诉材料,前日,其母亲徐祥华全权代表她来到本报接受了采访。

购房4年后法院判退房有效

据介绍,这一住房买卖纠纷始于2001年。当年5月11日,原告徐梦莲购买了被告中房南方公司开发的红岭路美荔园一套总价为86.9万元的住宅,并签订了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定金 万元以及首期款6.04万元,共9.04万元。业主称,随后她又向公司支付了另外两成首付款近18万元。此外,原告向原深圳市商业银行贷款60万元。

同年10月25日,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被告申请退房。2002年6月,双方签订《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协议书》。被告将连同定金在内的8.58万元退还给原告(其中扣除代理费4556元)。

2002年11月26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办理按揭合同的解除手续,并在合同解除前承担与按揭合同相关的权利和债务。但是,由于被告在以原告名义向按揭银行供按揭款的过程中存在不按时供款的情况,导致按揭银行将原告诉诸法院。此后,原、被告就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发生争议,中房南方公司于2005年又将徐梦莲诉诸原审法院,法院最终判定合同解除。

原告再次上诉要求房屋所有权

但在此过程中,徐梦莲及其母亲徐祥华说:“回想起当初交给中房南方公司的购房款并非9.04万元,而是26.9万元。这样一来,中房方面就从中‘私吞了’17.9万元。”因此,徐梦莲向原审的罗湖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但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其败诉花费千万投资。随后,原告又向深圳市中院提出再审请求,被驳回。目前,徐梦莲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据悉已被受理。同时,近日徐梦莲也向深圳市中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协议书》无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有效,要求确认徐梦莲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上一页]1[]关键词:

西宁好的白癜风医院
曲靖治疗白癜风哪家医院好
冠心病吃什么能治疗
友情链接: 最全的镇江美食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