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头望明月搭配

饮品 2020年05月31日

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清醒

据报道:直接原因为连接公交站亭顶板与立柱的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发生断裂,造成顶板。

我以为:合肥市望江路16处BRT公交车站台顶棚被大雪压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已经出人命了,首先就违背了建设工程的良心底线:确保人命不出事,你才有资格说点什么;钱财是身外之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既然有人已经违法,自然是要追责、审判的。

我以为:建筑行业的现状是什么情况,无需多说。就事论事:

1、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深度未达国家标准,图纸修改后未经。

说简单点:就是建设单位报到施工图机构的是一份图纸,合格后,再采用设计变更方式再出一份图纸。为什么要搞个阴、阳图纸出来?这能没问题吗?

补充一点:大家可能知道阴、阳施工合同是怎么回事(比如某工程在相关部门备案合同总价1000万,实际执行合同总价800万,中间的合同差价200万变到谁的包包里去了)

2、安徽省创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盲目施工。

用词说的很迷糊,需要理由吗?真的不需要:因为住建部门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主体质量终身制》的规定,也有五方主体的承诺书和法人授权书。签字画押不是闹着玩的。管你签不签字、来不来工地,只要你拿公司或单位的钱了,出事都要来承担法律。

补充一点:行业垄断的工程一般是长期专门干这类事情的公司和队伍来做,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风险:不止有常见大雪、还有常见大风…

这词用得玄妙,有人说: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如果监理真的认真了,请拿出合法有效的监理文件和监理工作过程的照片来说明问题也可以。比如阴、阳图纸的问题有没有按《监理规范》变更程序执行。监理应该是懂点建设工程程序的:各种工程检测和试验是不是认真《见证》完成、还是说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做做样子而已。监理如果只懂工程程序、不懂施工技术,也只能是哼哼哈哈在工地混混日子。工地如有人命出事,不找不认真的监理”承担法律,还能找谁?如果实在不想干怕出事,那就和甲方吵架、让甲方把监理赶出工地也可以。

住建部也应该完善络举报违法工程的平台(比如四库一平台)监理也有管不住的事,也能真实反应到住建部统一指挥和解决。毕竟谁也不能对另一个人的违法行为和生命安全承担全部。这社会只有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生命安全足够重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安全。比如有人随意横穿马路而不看来往快速车辆,比如昆明工地有些建筑工人质量、安全意识差:有人认为反正不是自己住得房子、故意把商品房当猪圈来搞成渣(比如钢筋不绑扎、混凝土浇筑时猛加水降低混凝土强度导致质量事故等行为)还有父子和夫妻同在一个工地干活而互害(有凌晨发生在电梯井边推下父亲、老婆的人渣)因为知道在工地出人命后、家属实际可以获得赔偿款约百万元。

4、合肥市重点局、合肥公交集团在设计、招标、建设、等环节存在失职行为。

这话说得举重若轻,注意是环节”出错了、没干好。说白了就是甲方在选择合作单位和人员时出问题。甲方负责出钱找人干活、还负责干点别的勾当。什么勾当:比如技术为经济服务:甲方希望5万元买奔驰、其实只能买个夏利或二手奔驰”甲方办一件事能200元干完的、一般不会用205元干好甲方要求:非常不合理的缩短工期一般按5天施工完成一层梁板柱的进度缩短为3天一层梁板柱

说了这么多,也总结一下自己:以前当过代课老师,做过货物搬运工,也当过机场保安员。我从事建筑行业十多年,房建和市政施工约5年,监理工作约9年,甲方代表工作几个月。可以这样说,我从一个高中毕业生通过拜师和在工作中自学,不断提升自身的学习工作能力和学历。至少完成了一个人从开始不会建筑专业知识和技能,到熟悉掌握和精通建筑行业的多项技能:懂设计制图、工程结构计算、工程测量、房屋土建和安装施工技术、市政工程施工技术、广联达工程预算…也参加考试通过全国二级建造师,评过中级工程师。

我坚信:不管在什么时候,遇到什么困难,我们做什么事都不能乱干。

感恩、感谢人生路上遇到的良师益友和帮助过我的人。

想起在昆明南部的古滇王国工地,我认真反思顿悟:因为个人偏执和误信,误以为富有村事件和任老板有关,继而离职而去,在此,邓智也向任老板表示真心的道歉:对不起,真的错怪你了。我承认:邓智也当过几次猪…

我也骂过别人猪,在此也向你们表示真心的道歉:对不起。

我也说:其实骂别人猪的人、自己也是猪。

因为愤怒和辱骂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十项规定

2014年8月25日,住房城乡以建质〔2014〕123号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规定作为规定的附件一并印发。

住房城乡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十项规定(试行)的

建质〔2014〕1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十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司。1

住房和城乡

2014年8月25日

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十项规定(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制、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23-塞尔吉奥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规定

附件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向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ProjectManager),从职业角度,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制为核心,对项目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的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项目经理是为项目的成功策划和执行负总责的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团队的领导者,项目经理首要职责是在预算范围内按时优质地领导项目小组完成全部项目工作内容,并使客户满意。为此项目经其实不然。与普通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存款理必须在一系列的项目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中做好领导工作,从而实现项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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