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期权助力构筑全新风险对冲体系公开

主食 2020年05月03日

本报 王朱莹

随着豆粕期货(以下简称“期权”)合约及规则的发布,市场注视的豆粕期权上市一事日趋邻近。业内专家认为,豆粕期权的上市是我国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一步,将为企业带来新的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渠道,有助于构筑全新的风险对冲体系。

“商品期权和股票期权性质不同,投资者群体不同,做市商主体也不同,商品期权上市初期在保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有很多创新性的做法。”期研所量化金融部总监谈效俊向说道,“交易所在商品期权的交易制度设计中,集中体现了"稳起步"的思想。在期权水平、投资者准入要求、做市商义务要求和对异常交易的监控等方面,都设立了比较高的标准。”

谈效俊继续介绍,“大商所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要求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并具有期权仿真交易成交及行权记录等,这些要求从源头上防范了系统性风险,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帮助商品期权在上市早期平稳运行,顺利发挥投资和套保等风险管理的作用。”

对于此次公布的豆粕期权交易细则,集成期权部负责人傅蕙瑛表示,豆粕期权交易规则整体上为市场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规则规定了单个客户在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期权系列)上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对控制客户稳定持仓具有一定的帮助。通过市场先期的稳定运行,平稳过渡,可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合约挂牌方面,豆粕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完全可以覆盖其标的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可以让客户通过期权市场实现风险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大商所规定同一客户同时持有买卖双向豆粕期权合约时,可以申请对其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另外,此次公布的规则中还包括期权做市商制度。浙商期货资产管理部研究员陆丽娜向介绍到,豆粕期权做市商需要对三个主力合约系列的所有期权合约进行持续报价,同时对非主力合约系列的期权合约进行回应报价。通过做市商的持续报价和回应询价提高期权市场流动性,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陆丽娜表示,“交易所对做市商不仅在准入条件上设计了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具有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严格要求,同时对做市商的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持续报价的有效延续报价时间比、回应报价的有效回应询价比等应当符合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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